林先生购买了上海市一底层住宅,在支付了800余万元购房款后,他才听闻十多年前一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跌落在自家院子中后死亡。林先生认为卖家方先生故意隐瞒房子是“凶宅”,为此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此前购房款。
9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获悉这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难以证明工人在系争房屋院内已死亡,且工人坠楼是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事发距今已十多年,其间方先生自身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于系争房屋造成的影响已趋于淡化。
林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一楼,总价905万。林先生付了800余万元房款走完交易程序后,却听说十多年前曾有工人不慎从楼上坠落,摔在自己买的这套房子的院子里,不幸身亡。
林先生立即致电方先生询问,方先生否认此事,要求林先生不要听信他人。但林先生经多方求证得知,当初确实有一位工人,在8楼安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自己房屋朝南的院子内,而后死亡。
林先生认为,死亡事故发生在2007年12月,方先生在事发前6个月前办理入户装修手续。因此,方先生系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来欺骗自己,以达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诈手段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退回800余万元的房款。
方先生则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他对于工人意外坠楼事件从未知晓,直到林先生告知后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是意外事件,并非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坠楼后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死亡,不构成凶宅。而且事发距今十多年了,从未有任何人告知他此事,事发时他也不在现场。
在方先生看来,林先生是因为房市降温,才以此事件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为此方先生提出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自己剩余房屋转让款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12月某日上午,工人至系争房屋楼上8楼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系争房屋院内。随后,急救中心于10时26分出车将其送往医院,该院门急诊病历载明:入院已死亡,死亡时间为10时56分。
审理中,物业公司表示,工人坠落一楼庭院内,导致重伤但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当时一楼无人在家,而受伤人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故急救人员到场后在未通知一楼业主的情况下,翻越一楼围墙,并利用担架将受伤人员抬出围墙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8楼业主也出庭作证表示,当时自己翻墙入院救人,将伤者搬至草地上时,其还有喊痛的声音。后伤者进入抢救室抢救,医生表示伤势过重已经不行了。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林先生、方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林先生认为,方先生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诈手段导致林先生违背真实意思签署合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急救中心出具的说明、门急诊病历以及证人证言,难以证明工人在系争房屋院内已死亡,且工人坠楼是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事发距今已十多年,其间方先生自身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于系争房屋造成的影响已趋于淡化。
对于方先生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工人坠楼事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予披露,从而导致林先生在知晓之后提出异议,致合同履行受阻。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应继续向方先生支付剩余的100万元款项,但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因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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