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 4.2 元,市场价 6 元,将于 10 月 6 日 10:00 开拍。拍卖信息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该拍卖预告吸引了大量网友的关注。
9 月 23 日傍晚,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该场拍卖已经撤销。阿里拍卖网平台显示: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
据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该大瓶雪碧汽水的所有者之一为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和某海洋食品公司法人,两家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 500 万人民币和 172.5 万美元,合计注册资本超千万人民币。
被执行人之一的陈先生 22 日下午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目前企业已破产,自己已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未来,陈先生仍希望能够努力改变。
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以往拍卖记录中,也曾成功拍卖过 4.08 元的过期玻璃水、5 元的体重秤、7 元的洗菜盆等物品。该法院不放过每个小额的拍卖品成交背后,成功为相关案件中受到损失的申请执行人挽回了部分损失。
不过,也有部分网友对于法院拍卖大瓶雪碧的行为表示不理解,认为 " 没有必要 ",甚至是 " 浪费资源 "。
法学专家解读低价拍卖与执行和解
国家 " 双千计划 " 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法院的拍卖行为是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拍卖是一种执行手段,旨在通过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拍卖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履行义务。
低价拍卖可能是由于被执行财产的市场价值较低或者是为了尽快变现,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债权人的权益。至于网友认为低价拍卖对案件当事人没有意义,是一种作秀行为的观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拍卖是一种执行手段,其目的是清偿债务,而不是追求高价。其次,拍卖的低价可能是由于被执行财产的市场价值较低或者是为了尽快变现。最后,法院的拍卖行为是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院的拍卖行为是合法的,具有一定的意义。
陈平凡表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长期的诉讼纠纷,减少双方的成本和风险。执行和解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执行和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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