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预付卡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广泛使用,各种实惠背后却潜藏着一些难以预知的风险。一旦商家关店、公司注销,卡里的余额还能退吗?日前,南京市鼓楼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注销后的预付卡退款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美容服务费损失3万余元及利息。
“真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公司股东为陈大美、张小真。2019年10月起,小芳在“真美”公司的美容门店办理了美容卡,前后分别充值48200元和980元。此后,小芳在该美容院进行面部、眼部等保养项目。突然有一天,该美容院在未通知小芳的情况下,“悄悄”关起了店门。再一打听,“真美”公司注销了,老板大美将店面也转让给了他人。
多次联系无果之下,小芳将公司股东陈大美、张小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卡内余额,并支付相应利息。陈大美、张小真辩称,小芳第二次充的980元虽然没有消费,但有效期只有一年,已过了有效期,因此无法退款。小芳称,“真美”公司在办卡时候未告知有效期,且她在该店消费快三年,充值有效期不可能只有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真美”公司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22年9月30日,“真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消灭,案涉美容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无法履行,故该合同应自该日起终止。合同终止后,“真美”公司依法应退还原告尚未消费的服务费。
关于其中的48200元充值,根据充值记录载明的次数、金额、优惠度,结合原告实际消费后的剩余次数,法院酌定退还3万元;另有充值980元后未进行消费,此款应全额退还。陈大美主张充值有效期为一年,但充值记录“年卡”系其单方记录,无原告方签字确认,且从原告消费记录来看,时间跨度达三年,故被告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对“真美”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注销前即已存在,股东陈大美、张小真对此应当明知,但其在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致使原告无法获得退款,其行为属于违法清算。小芳要求“真美”公司股东对其美容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陈大美、张小真赔偿原告美容服务费损失30980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资质、规模、信誉等情况;做到理性消费,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大量交款;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记得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同时,该案也提醒公司股东,切莫将注销公司作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公司注销前,必须先进行清算,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未将公司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的,属于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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